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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立终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孙立群与倪雨生、安徽省无为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立群,倪雨生,安徽省无为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立终字第00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立群,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雨生,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审被告:安徽省无为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黄万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孙立群因与被上诉人倪雨生、原审被告安徽省无为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0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审法院认为,该案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是确认之诉,不以争议标的额来确定案件级别管辖,且涉案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孙立群上诉称,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被上诉人2015年1月4日在原审法院起诉时标的额为3149万元,原审法院超标的受理该案,该案应由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本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确认房屋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是确认之诉,而不是对案件标的额有争议,不应以标的额来确定案件级别管辖,且涉案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孙立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陈永红代理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