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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罗克志诉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克志,李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罗克志被告: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克志诉被告李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克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克志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军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克志撤回对被告李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罗克志负担。审判长  周备审判员  李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