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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海放火,李海聚众斗殴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093号罪犯李海,四川省简阳市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资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犯放火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执字第2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海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5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0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李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李海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曹 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庹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