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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417号原告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21日,大专文化,甘肃省西和县人,住西和县汉源镇凤山社区百货公司家属楼,县中医院工作。被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4月1日,大专文化,甘肃省西和县人,住西和县汉源镇凤山社区百货公司家属楼,县实验小学教师。身份证号码:6223011984********。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某向法庭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宏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