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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国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方健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222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国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齐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轩,男,北京国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方健,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北京国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10972号公证书、(2015)京长安执字39号执行证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对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登记有唯一住房,因该房屋在先涉及其他民事执行案件,已经被查封,本院在本案中已经作轮候查封,但无法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一辆,对该机动车辆在先涉及其他民事执行案件,已经被查封,本院在本案中已经作轮候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该机动车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另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拘留措施,但由于被执行人身体原因,北京市朝阳区拘留所建议暂缓收拘。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10972号公证书和(2015)京长安执字3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峰审判员 薛 祥审判员 安永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美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