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3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练金梅与北京市蓟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金梅,北京市蓟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3882号原告练金梅,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蓟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运巷9号。法定代理人梁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玉庆,男,北京市蓟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原告练金梅与被告北京市蓟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蓟城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练金梅,被告北京市蓟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玉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练金梅诉称:原告是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嘉园二里××号房屋的业主。2014年4月6日被告蓟城物业公司在为我的邻居101室业主疏通管道时,将几个疏通盘条掉落入管道中,其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处理,而是直接下班。2014年4月7日,原告回家后发现家中家具被污水浸泡,事发后原告用消毒水、洗涤灵多次清洗屋子,但地板仍有明显印记、家具还是向外渗污水,屋内散发臭味,原告不得不就房屋重新装修,并更换了部分家具。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直接损失(地板和家具)15000元;二次装修费30000元;在外租房费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蓟城物业公司辩称:2014年4月6日下午14点40分,我公司接到1门101室业主的报修电话,说是管道堵了。公司之后派人进行疏通,疏通工作一直持续到晚上17:45,当时已经打通了101室的污水管,但疏通用的软轴卡在管道内,考虑到当时已经到了业主做晚饭的时间,管道内因此可能会存有沼气,故需等到第二天排除沼气后再进行维修。当天18:45,101室业主再次来电说管道堵塞,公司再次派人前往,并采取了关闭上水的临时措施,之后101室污水停止外漏。4月7日上班后,公司再次对相关管道进行疏通,该工作一直持续到下午15点,维修人员才将软轴和堵塞物(毛巾)取出。我公司认为管道堵塞不是物业公司造成的,物业公司在接到业主报修后及时对管道进行了疏通。此外我公司在得知原告家被浸泡后,也曾经主动联系业主准备帮助其清理污物,是原告不同意。双方之后未能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现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6日,被告蓟城物业公司接到嘉园二里×1号房屋业主的报修电话后派人前往该楼进行管道疏通工作,该工作除物业公司下班时间外一直持续到2014年4月7日。被告蓟城物业公司维修人员在完成第一天的疏通工作后,没有及时取走管道内的疏通用软轴,该物品直到4月7日才被取出。经疏通人员确认,导致管道堵塞的原因是1号楼有业主将毛巾遗落入管道致使管道堵塞。在被告蓟城物业公司疏通管道期间,部分污水从丰台区马家堡嘉园二里××号房屋的管道内涌出,致使102室内部分家具受损。庭审中原告陈述,因污水恶臭,其已经自行更换了受损家具、地板,并向本院出示相关发票,相关发票记载的金额为31785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发票、产权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庭审所查明的情况,可以确定位于管道内的毛巾是引发管道堵塞的原因,该管道堵塞最终导致污水流入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嘉园二里××号房屋,使屋内财物遭受损失。被告蓟城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方,在接到业主报修后,对相关管道进行疏通,其疏通管道属于履行正常的物业管理职责,但是相关人员在疏通过程中,没有能及时收回疏通用的软轴,在客观上有可能加剧管道的堵塞程度。因此,被告蓟城物业公司应当对业主所遭受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赔偿,该赔偿责任比例本院酌定为10%。原告表示,其在诉讼前已经更换了相关的地板和家具,因此,本院根据原告庭审中出示的相关票据确定相关的财损价值。原告练金梅要求被告蓟城物业公司赔偿二次装修费及在外租房费的请求证据不足,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仅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市蓟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练金梅因漏水造成的损失人民币三千一百七十八元五角。二、驳回原告练金梅其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二十五元,由原告练金梅负担五百六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蓟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百六十三元(被告北京市蓟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汪成明人民陪审员 王国明人民陪审员 曹旭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誉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