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赵树义与白玉兴、杨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义,白玉兴,杨建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053号原告赵树义,男,汉族,1953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青县。被告白玉兴,男,汉族,1966年8月9日生,住河北省沧县。被告杨建华,男,汉族,1990年8月1日生,住河北省沧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构代码:79417837-9。地址:沧州市银光大街2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白玉兴、杨建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白玉兴、杨建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赵树义承担。审判员 朱小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