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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新金星贸易(福建)集团有限公司、郑名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金星贸易(福建)集团有限公司,郑名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新金星贸易(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法定代表人李文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初壮,男,系新金星贸易(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被告郑名财,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金星贸易(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名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名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名财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金星贸易(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名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金星贸易(福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小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燕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