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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超与何流,杨鸿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杨鸿永,何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285号原告杨超,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鸿永,男,汉族,1965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何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与被告杨鸿永、何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超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杨超负担。审 判 员  吴 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弸书 记 员  魏敬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