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中刑一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丰某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丰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中刑一终字第86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丰某某,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初中文化,无业。2001年10月22日因敲诈被宜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吴阳阳,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丰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讯问上诉人丰某某,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6月9日晚22时许,被告人丰某某、酆某甲(已判刑)与被害人酆某乙在酆家村的麻将馆赌博时,发生矛盾。酆某甲就扇了被害人酆某乙一个耳光,丰某某将桌子掀翻并讲“打他娘的”,随后丰某某拿了一个凳子,酆某甲拿了一把U型锁,两人对酆某乙进行殴打,致使酆某乙头部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酆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上诉人丰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9日晚上22时许,他与酆某甲、酆某乙在酆家村邦某甲的麻将馆赌博,轮到酆某甲当庄时,酆某甲没有钱,酆某乙因要得庄与酆某甲吵起来,酆某甲打了酆某乙两个巴掌。酆某乙就朝他丢碗,他就来火把桌子一掀说“打他娘的”。酆某乙朝堂前跑,他和酆某甲就追,酆某甲在麻将馆里拿了一把U型锁对着酆某乙的头上打了几下。他在麻将馆里拿了塑料凳打了酆某乙几下,酆某乙摔倒在地,他就上去踢了几脚。他用塑料凳子打酆某乙时误打到酆某甲身上去了。酆某丙拖着酆某甲走,他又打了酆某乙几下也就走了,后酆某乙被送到医院去了。当时酆某乙被打破了头,邦某乙、邦某甲、酆某丙等人在场。他原来和酆某乙为修路的事有点矛盾。事发后,他先后付了一万多元医药费给酆某乙。他有两个户口,分别叫丰某某和酆旭辉。2、同案犯酆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9日晚上22时许,他与邦某乙、丰某某、酆某乙四人在邦某甲的麻将馆赌博时,轮到他当庄,酆某乙说了几次要得庄。他就来火朝酆某乙打了一巴掌,丰某某就掀了桌子,接着他和丰某某就开始打酆某乙,他在邦某甲的麻将馆拿了一把U型锁打了酆某乙几下。当时他喝多了酒不记得打到酆某乙哪里,后被酆某丙拖开并发现他头上也受了伤。丰某某是用木的凳子一直打酆某乙,他被人拖走后,丰某某还用凳子打酆某乙的头部和身上。第二天酆某丙告诉他头上的伤是丰某某打的,丰某某用木的长凳子打酆某乙时误伤到他。酆某丙还说他拿了U型锁打了酆某乙。当时村上酆某丙、邦某甲等人在场。事发后他多次到医院看酆某乙表示赔礼道歉并付了一万多元医药费给酆某乙。3、被害人酆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9日晚上22时许,他与邦某乙、丰某某、酆某甲四人在邦某甲的麻将馆赌博,酆某甲当庄时,他说了几次要得庄,酆某甲很生气就打了他两巴掌。这时丰某某就掀了桌子说“打他娘的”,他当时喝多了酒只记得丰某某、酆某甲两人一人拿U型锁、一人拿铁凳打他,不记得丰某某、酆某甲两人哪个拿U型锁,哪个拿铁凳,但有一点记得就是丰某某用铁凳打他时打到酆某甲身上去了,后来就有人送他去医院去了,他头部和身上的伤都是这两人打的。当时邦某甲应当在场。他与酆某甲没有什么过节,与丰某某原为修路的事有过节。4、证人邦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晚上22时许,他和酆某乙、丰某某、酆某甲四人在邦某甲的麻将馆赌博时,酆某甲当庄时与酆某乙吵起来,酆某甲朝酆某乙打了两巴掌。这时丰某某就掀了桌子说“打他娘的”,酆某甲就拿了把U型锁在手准备打酆某乙被他拖开,酆某乙就往堂前走。酆某甲和丰某某也跟着去,三人在堂前打起来,酆某甲在房间里手上拿了把U型锁时没有打人,至于在堂前是否拿U型锁打了人他不清楚。当时听到酆某乙叫救命后他才到堂前去,只看到酆某乙头部被打伤,一头的血,那把U型锁在地上。5、证人邦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22时许,邦某乙、酆某乙、丰某某、酆某甲四人在她开的麻将馆赌博时,酆某甲当庄时酆某乙总说要得酆某甲的庄,酆某甲很生气就朝酆某乙打了两巴掌并把酆某乙一推,当时被邦某乙拖开。这时丰某某就掀了桌子说要打酆某乙。酆某甲就在旁边的冰柜上拿了把U型锁,旁边的人就叫酆某乙快走,酆某甲拿着U型锁和丰某某就追着酆某乙到堂前,酆某乙在那被打得头破血流,但酆某乙如何被打伤的她没看到。6、证人酆某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他和酆某乙、丰某某、酆某甲在一起吃饭,当时他们都喝了很多酒,后回到村上他们就在邦某甲开的麻将馆玩,酆某乙、丰某某、酆某甲就在赌博,他在外面聊天。后来听到里面有动静,他跑进去看见酆某甲和丰某某在打酆某乙,他就过去拖,后来把酆某甲拖出来了。到底酆某甲和丰某某是怎么打得、拿什么东西打得酆某乙,他那天喝多了酒不记得了。当时邦某甲、邦某乙等人也在场。酆某甲和酆某乙的关系一直蛮好,但丰某某和酆某乙的关系就不怎样。7、法医鉴定意见书及被害人酆某乙的伤情照片,证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酆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8、丰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及作案工具照片、案发现场平面图,证实被告人丰某某的归案情况及丰城市公安局对本案作案工具情况所作出的说明。9、丰城市公安局追缴物品清单,证实本案因赌博纠纷引起,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的赌资作出追缴处理。10、宜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丰某某因敲诈于2001年10月22日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11、受案登记表及被告人丰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本案的来源为酆某乙的报案及被告人丰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丰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的被害人酆某乙轻伤二级的伤害后果不是被告人丰某某造成的,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及被害人酆某乙对矛盾激化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的案发后被告人丰某某家属已向被害人酆某乙支付部分医药费且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丰某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人丰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酆某乙的伤情并非丰某某造成的,而是同案犯酆某甲用U型锁击打酆某乙头部造成的;一审期间丰某某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因被害人要求过高无法达成调解,而同案犯酆某甲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故一审对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对上诉人丰某某适用缓刑。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所列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经本院核实,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丰某某伙同酆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属共同犯罪。关于上诉人丰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意见,经查,本案起因是同案犯酆某甲与被害人酆某乙因赌博纠纷引发,证人邦某乙、邦某甲均证明酆某甲发生冲突时手持U型锁,酆某甲本人亦供认其手持U型锁殴打被害人。鉴于上诉人丰某某在本案中作用相对于同案犯酆某甲较小,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医药费,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丰某某有前科劣迹,且未能获得被害人谅解,故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原判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偏重,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丰城市人民法院(2015)丰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7月18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 俭审 判 员 贾 莉代理审判员 孙丰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洪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