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翔执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汶小平与何军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汶小平,何军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翔执字第00332号申请执行人汶小平,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何军旗,又名何旗娃,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汶小平诉何军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军旗之妻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军旗之妻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存款45300元。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