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於载举与范冰英、范容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民初字第21号原告於载举,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星,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冰英,城镇居民。被告范容蓝,城镇居民。被告范大顺,城镇居民。原告於载举与被告范冰英、范容蓝、范大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於载举的委托代理人王星,被告范冰英、范容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大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4日,被告范冰英、范容蓝、范大顺以装修灌阳县灌阳镇胜利路一巷16号房屋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分别由被告范冰英、范容蓝、范大顺在借款人栏内签名。借条约定借期3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4倍付息,逾期按每日3‰支付违约金,同时约定用灌阳镇胜利路一巷16号房屋作抵押。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没有归还借款。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2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至清偿债务之日止。被告范冰英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其没有向原告借款,借条是在原告威胁下写的。借条上所写的10万元是归还原告另外的借款的利息,在收到原告转账的10万元后立即取出还给了原告,灌阳镇胜利路一巷16号房屋是向原告抵押的另外借款30万元的,而不是本案抵押。被告范容蓝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其同意被告范冰英的答辩意见。被告范大顺未作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范冰英、范容蓝、范大顺系同胞姐弟,灌阳镇胜利路一巷16号房产系其共有财产。2014年1月24日,被告范冰英、范容蓝、范大顺以装修该房屋为由,向原告於载举借款10万元,出具了借条。借条是由原告提供的格式借条,借条上的出借人为王晓球。借条约定:借款转入农村商业银行范冰英的账户62×××32内;借期3个月;每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利息;逾期按借款总额每日3‰支付违约金;用灌阳镇胜利路一巷16号房产作借款抵押等。被告范冰英、范容蓝、范大顺都在借条上签了名。当天,原告通过灌阳农村商业银行将10万元装入被告范冰英的银行账户。该借款的本金及利息3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涉案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土地,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范冰英在本案之前将该房屋转让他人用来抵偿所欠他人债务。另查明,王晓球与原告系合伙关系,王晓球于2014年10月21日以三被告向其借款10万元逾期未还起诉至本院,在该案的庭审中被告范冰英、范容蓝辩称10万元的借款是向原告於载举借的,与王晓球无关。王晓球于2014年12月2日逐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作出裁定准予王晓球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资料,借条,银行转账凭证,(2014)灌民初字第510号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三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逾期未还,虽然借条上的出借人是王晓球,但被告范冰英、范容蓝在(2014)灌民初字第510号民间借贷一案中的庭审笔录中承认该10万元的借款是向原告借的,并且原告还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因此可以认定10万元的借款系原告借给三被告的。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没有归还借款,原告要求三被告按借据约定的银行4倍贷款利率返还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范冰英、范容蓝辩称没有向原告借款,借条系原告胁迫下写的,转账的10万元已还给原告了,原告不认可,被告又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难以采信,其抗辩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范冰英、范容蓝、范大顺偿还原告於载举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案件受理费2628元,由被告范冰英、范容蓝、范大顺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范冰英、范容蓝、范大顺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2628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市高新支行]。审判长戴玮代理审判员王亚玲人民陪审员陆增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蒋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