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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葛昌峰与范雪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葛昌峰,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范雪霞,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昌峰与被告范雪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昌峰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范雪霞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葛昌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范雪霞在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集信用社的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一丁审 判 员  程安营人民陪审员  关长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