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执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程弘叡申请执行吴胜宏诉前财产保全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弘叡,吴胜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执保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程弘叡,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香港九龙旺角。被执行人吴胜宏,男,1976年8月6日出生,侗族,住黎平县肇兴乡。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黎民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0月08日立案受理程弘叡申请执行吴胜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胜宏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463319XXXXXX账户存款646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粟 志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秀娟(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