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某、邵某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某,王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106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4日被蕲春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月28日被蕲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2012年3月7日因赌博被蕲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4日被蕲春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月28日被蕲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邵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鄂蕲春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审被告人邵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某以“原判正确”为由,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邵某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某撤回上诉。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5)鄂蕲春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张应利审判员 张 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