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商仲审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北京京龙腾飞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富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仲审执字第00011号申请人北京京龙腾飞物资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B578。法定代表人段新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兴源,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富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郭墅镇向阳路66号。法定代表人邓彩云,总经理。申请人北京京龙腾飞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富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京龙腾飞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仲裁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京龙腾飞物资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徐春霞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代理审判员 张文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金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