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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民二终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霞与阿克苏新伟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霞,阿克苏地区新伟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二终字第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霞,女,汉族,1966年8月25日出生,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谢代权,新疆倡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地区新伟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交通路25号。法定代表人王新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金,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潞城市中华东大街。法定代表人王光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松法,男,汉族,1962年5月6日出生,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住山西省。上诉人李霞因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地区新伟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4)阿市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霞及其委托代理人谢代全,被上诉人阿克苏新伟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金,被上诉人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段松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4)温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751.00元,退还上诉人李霞。一审案件受理费原审按照重新审理结果来处理。审 判 长 徐 建 如代理审判员 古丽娜尔代理审判员 史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