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方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方某,华北石油管理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元媛,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娜娜,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无业。原告方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元媛、曹娜娜,被告严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年××月××日,原告方某与被告严某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任丘市泰山道华北石油综合8区2小区31栋2单元502室房屋一套。被告严某名下有冀J×××××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某要求与被告严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