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金色三环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劳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金色三环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尚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045号原告佛山市金色三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注册号:440602000239601。法定代表人誉国铿。委托代理人冼豪,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劳尚军,男,汉族,住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中山。身份证号码:×××0637。原告佛山市金色三环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金色三环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72元,由原告佛山市金色三环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 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