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等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榕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生,苗族,小学文化。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榕江县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15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潘某某,男,1955年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榕江县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14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榕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榕检公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潘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德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初,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告人潘某某通过电话商量来榕江购买楠木事宜,约定由潘某某在榕江辖区内负责探访货源,吴某某负责出资购买,待楠木转手出售,所得收益先扣除成本,再由二人均分。2014年11月11日上午,吴某某驾驶自己的贵JDXX**号长安面包车搭载老乡罗某、石某(该二人未参与出资和利润分配)从三都前往榕江,并在榕江县城接潘某某上车,之后在潘某某的指引下,驾车先后到榕江县的寨蒿、乐里一带寻找待售的楠木。当日下午18时左右,吴某某、潘某某等人来到榕江县朗洞镇平地村正岔组李某家询问,得知李某家存放有一堆楠木树蔸、树板欲出售,之后由吴某某出面与李作贵谈价,双方同意以2000元的价款成交。吴某某、潘某某将楠木装运上面包车后,四人驾车回到榕江县城住宿。次日上午,吴某某、潘某某一行驾驶贵JDXX**号面包车将收购的楠木由榕江运往三都,当行驶至厦蓉高速榕江境内四格路段时,被厦蓉高速交警查获而案发。经榕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本案被查获的49块规格不一的树蔸、树板,其树种为樟科楠木属楠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材积为1.0383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如下证据证实,即:1、榕江县森林公安分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3、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4、证人证言;5、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7、鉴定聘请书、树种材积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8、潘某某、吴某某的户籍证明;9、行驶证、驾驶证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潘某某为牟取暴利,违反国家保护珍贵树木的管理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楠木,材积1.0383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潘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合伙收购楠木,并约定平均分配盈余,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相当,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负责全额出资,并提供用于非法运输楠木的车辆,相对而言,被告人吴某某所起的主犯作用比潘某某稍大。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表现较好,经考察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区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被告人吴某某用于非法运输楠木的作案车(即贵JDXX**号长安面包车)予以没收。四、对本案所扣押的1.0383立方米楠木予以没收,由作出扣押的机关依法进行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龙上尉审 判 员 刘 辉人民陪审员 陈书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忠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