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三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鲍家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鲍家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三初字第00329号原告: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法定代表人:翟宗宏,公司总经理。被告:鲍家道,男,汉族,1974年9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鲍家道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明慧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鲍家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明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健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