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代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正国,代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曾正国,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代勇,男,198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曾正国与被执行人代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代勇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曾正国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曾正国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毕世林执行员 刘 星执行员 曹荣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