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亚杰与被告翟俊生、杨文涛、第三人运城市千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勤杰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杰,翟俊生,杨文涛,运城市千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勤杰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商初字第147号原告李亚杰,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翟俊生,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文涛,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第三人运城市千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勤杰,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杰与被告翟俊生、杨文涛、第三人运城市千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勤杰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杰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亚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