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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珠海联鼎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大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联鼎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广大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联鼎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江德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大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简明仁。上诉人珠海联鼎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大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4)穗萝法民二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珠海联鼎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6日以与被上诉人广大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珠海联鼎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珠海联鼎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上诉人珠海联鼎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彤审 判 员  刘冬梅代理审判员  谢江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兰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