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显良与王佳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良,王佳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张显良。被告王佳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显良与被告王佳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显良于2015年7月13日以被告王佳才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剩余购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显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张显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