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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黎某与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汨民初字第624号原告黎某,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代理人黎雄,汨罗市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查某某,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黎某诉被告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及委托代理人黎雄、被告查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某诉称,2003年4月份,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2005年3月11日登记结婚。被告婚后对家庭极不负责,夫妻经常吵闹,双方性格不合。2012年年底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查某归被告抚养,儿子黎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查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8月19日在汨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5月23日生育一女查某;2013年11月17日生育一男孩黎某某。夫妻婚初感情尚可。从2013年开始,因原告在外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夫妻感情开始恶化。自2013年3月开始至今,双方处于分居状态。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且婚后生育了小孩,双方感情基础牢固,本是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原告在外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的行为有违夫妻的忠实义务。被告认为彼此还存在着感情,愿意同原告和好。现只要原告安心家庭生活,与被告一起共同持家,双方矛盾可以化解,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鉴于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黎某与被告查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志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