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唐开琼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股份公司元谋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唐开琼,女,生于1969年4月14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元谋县元马镇大沟社区居委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股份公司元谋县支公司。住所地:元谋县元马镇。法定代表人:李寅,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唐开琼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股份公司元谋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4)楚中民一终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5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经过申请人确认,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楚中民一终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赵和武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奔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