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璧法民特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江鑫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鑫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璧法民特字第00016号申请人江鑫,女,生于1995年8月27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人江鑫申请宣告江宗国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江鑫诉称,申请人江鑫与江宗国系父女关系,江宗国于2009年1月外出后下落不明,经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讯。现申请人江鑫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江宗国死亡。经查,江宗国,男,生于1964年9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江宗国系江朝荣、胡荣方之子,江朝荣、胡荣方已死亡。江宗国与李发群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江海春与江鑫两个子女,江海春于2003年因病死亡。江宗国于2010年6月30日外出下落不明,至今无音讯。2012年李发群起诉到本院,请求判决与江宗国离婚,本院(2012)璧法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李发群与江宗国离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和江宗国户籍所在地发出寻找江宗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江宗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江宗国于2010年6月30日离家走失,至今杳无音信,其下落不明满四年。申请人江鑫请求宣告江宗国死亡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江宗国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泽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