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222号。法定代表人倪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峻,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五年五月九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2014年8月4日出具的编号为00100061/22792639、金额为1237460元、付款人北方自动控制技术研究所、收款人重庆华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持票人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背书人太原航空仪表有限公司、中国振华集团永光电子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武建芬审判员 袁文静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