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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222号。法定代表人倪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峻,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五年五月九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2014年8月4日出具的编号为00100061/22792639、金额为1237460元、付款人北方自动控制技术研究所、收款人重庆华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持票人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背书人太原航空仪表有限公司、中国振华集团永光电子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振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武建芬审判员  袁文静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