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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行他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2)_1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市中行他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枣庄新城武夷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法远,局长。被执行人:王坤,农民。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2015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王坤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齐村镇胡埠村集体土地487.5平方米为由,认为被执行人王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0208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1、责令王坤退还在齐村镇胡埠村非法占用的487.5米土地;2、限王坤15日内自行拆除在齐村镇胡埠村违法占用的487.5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或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0208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10送达被执行人王坤,被执行人王坤未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2015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王坤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王坤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0208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王坤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0208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司永煜人民陪审员  张国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品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