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冯桂茹与宫剑、唐艳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桂茹,宫剑,唐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冯桂茹,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宫剑,男,年龄不详,农民。被执行人唐艳萍,女,年龄不详,农民。申请执行人冯桂茹与被执行人宫剑、唐艳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宫剑、唐艳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宫剑、唐艳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执字第2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及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昕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