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红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红民初字第88号原告王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文强人民陪审员 贾聪远人民陪审员 吴卫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