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招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滕进胜与招远市光仁机电维修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进胜,招远市光仁机电维修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民初字第835号原告滕进胜,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玲珑镇潘家集村。被告招远市光仁机电维修部。住所地:招远市玲珑镇沟上村。法定代表人李光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滕进胜与被告招远市光仁机电维修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滕进胜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进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进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滕进胜负担。审 判 长  张志云人民陪审员  张振德人民陪审员  李希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丽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