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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3261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雷某,阆中市千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汪某某,阆中市千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理,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