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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万某某、卢某与卢正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1913号原告万某某。原告卢某。法定代理人万某某。被告卢正蓉。第三人卢正芳。委托代理人卢正骏。第三人卢正芬。委托代理人卢正骏。第三人卢正驯。委托代理人卢正骏。第三人卢正骏。原告万某某、卢某诉被告卢正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万某某、卢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魏审 判 员  陶 勇人民陪审员  田永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牛元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