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万某某、卢某与卢正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1913号原告万某某。原告卢某。法定代理人万某某。被告卢正蓉。第三人卢正芳。委托代理人卢正骏。第三人卢正芬。委托代理人卢正骏。第三人卢正驯。委托代理人卢正骏。第三人卢正骏。原告万某某、卢某诉被告卢正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万某某、卢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魏审 判 员 陶 勇人民陪审员 田永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牛元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