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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终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冯某与郝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郝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终字第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汉族,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上诉人冯某不服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期间,上诉人冯某书面请求放弃上诉,服从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某因与被上诉人郝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书面请求放弃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林英审判员  郭晋江审判员  任晓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佳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