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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商终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淄博塞尚贺兰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与郭玉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玉浦,淄博塞尚贺兰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终字第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玉浦,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塞尚贺兰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曹汝磊,经理。上诉人郭玉浦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塞尚贺兰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玉浦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淄博塞尚贺兰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苏坤明审 判 员  马士军代理审判员  翟雪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青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