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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1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魏桂英申请执行张银宝婚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桂英,张银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1069-1号申请执行人魏桂英,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张银宝,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少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银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银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银宝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豆腐砦6-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9010146**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