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元法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海洋申请执行张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洋,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赵海洋,男,31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张磊,男,33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张磊在平庄矿区医疗集团总医院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告张磊工资贰仟元,直至壹万捌仟贰佰玖拾柒元止。此款由申请人赵海洋凭身份证和裁定书支取。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志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