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国欣、韩彦利、韩向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国欣,韩彦利,韩向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126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团锋,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炯哲、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国欣,男,1953年5月25日生,汉族。被告韩彦利,女,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被告韩向朋,男,1981年9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国欣、韩彦利、韩向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韩国欣、韩彦利、韩向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王雪云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