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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宏斌与李玉敏、杨明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斌,李玉敏,杨明琴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34号原告李宏斌。被告李玉敏。被告杨明琴。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宏斌与被告李玉敏、杨明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原告李宏斌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宏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双志代理审判员  杨志刚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谷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