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宏斌与李玉敏、杨明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斌,李玉敏,杨明琴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34号原告李宏斌。被告李玉敏。被告杨明琴。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宏斌与被告李玉敏、杨明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原告李宏斌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宏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双志代理审判员 杨志刚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谷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