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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郭某甲,居民身份证号×××,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被告姜某某,居民身份证号×××,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登记地为巴彦县。原告郭某甲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甲诉称,郭某甲与姜某某于2000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一般,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因家庭琐事时常吵打,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姜某某于2004年1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诉至法院要求与姜某某离婚。被告姜某某未出庭,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及抗辩证据。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甲为证明其诉讼主张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原告郭某甲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A1、身份证复印件份。拟证明:原告郭某甲的身份及自然状况。证据A2,结婚登记证明。拟证明:原告郭某甲、被告姜某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A3,丰乐乡丰富村民委员会证明。拟证明:被告姜某某于2004年1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联系不上的事实。证据A4,证人郭某乙出庭。拟证明:被告姜某某于2004年12月份,离家出走,现在联系不上,俩人在家时时常口角吵打的事实。被告姜某某未出庭,未举示证据。本院确认,上述证据,被告姜某某未到庭,无进进行质证,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因此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合法性应综合认定。经本院审理查明,2000年4月26日原告郭某甲与被告姜某某登记结婚,婚初感情一般,无有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时常因家庭琐事吵打,被告姜某某于2004年12月份离家出走,杳无音信,下落不明至今联系不上。本院认为,综合分析原告郭某甲的诉讼主张、举示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应否准予原告郭某甲与被告姜某某离婚。关于应否准予原告郭某甲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被告姜某某系夫妻,本应互敬互爱,互尽家庭义务,但被告姜某某因家庭琐事与郭某甲吵打离家已达十年有余,下落不明联系不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郭某甲离婚的主张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郭某甲与被告姜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永常人民陪审员  勾彩丽人民陪审员  李印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玉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