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昂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成竹申请执行程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竹,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竹,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个体户,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林机街道崔门XX场。被执行人程利,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个体户,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沿江街X组。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商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程利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收入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程利在中国农业银行齐齐哈尔市龙沙路支行0814320XXXXXXXXXX账号内的1000元予以扣划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二、扣划被执行人程利在中国农业银行齐齐哈尔市营业部营业室62284801XXXXXXXXXX账号内的4050元予以扣划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三、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商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