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辖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辖初字第1677号原告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京路108号甲兴苑大厦101室。法定代表人王新飞,职务董事长。被告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黄浦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尚德凤,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于2013年1月7日签订的《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载明建筑地点位于青岛市黄岛区黄浦江路88号,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青岛新经济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戴朝辉审判员 韩福利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艳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