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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执监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骞假释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骞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监字第80号罪犯杨骞,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仁和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被告人杨骞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攀刑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3年12月23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3月20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示后开庭审理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执行机关代表赖万玲、韩良出庭提请对罪犯杨骞予以假释,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委托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玉昆、王华章出庭履行职务,被提请罪犯杨骞、证人监管民警肖某某、单某某、罪犯李某、胡某某到庭参加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以罪犯杨骞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杨骞假释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标准考核分135分。期间,获监狱生产技能标兵一次。2015年4月22日,攀枝花市仁和区司法局出具《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假释审查表、监狱提请假释审批表、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保证书、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骞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在强奸犯罪中具有轮奸情节,且同案犯人数较多,社会危害性大,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罪犯杨骞的犯罪性质、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罪犯杨骞不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骞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庆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