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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55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9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姜某某,男,汉族,1980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晓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