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55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9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姜某某,男,汉族,1980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晓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