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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初字第6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四川长金实业有限公司与杨峻、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长金实业有限公司,杨峻,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6074号原告:四川长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飞云大道中段139号。法定代表人:漆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秉红,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伟,该公司职员。被告:杨峻(曾用名杨俊),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14日。被告: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兴东路54号附3楼。法定代表人:廖岗。被告:四川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西段荷花南街8号。法定代表人:吴伯云。原告四川长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峻、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绵阳涪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长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75元,由原告四川长金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蔡 艳人民陪审员  蒲长胜人民陪审员  蒋恒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