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刑执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梁丕润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丕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2642号罪犯梁丕润,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文盲,四川省梓潼县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嘉海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丕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5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梁丕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2013年度监狱级记功,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梁丕润在服刑期间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丕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丕润准予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