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坊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熊艳红与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刘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艳红,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刘俊,刘翠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坊民初字第117号原告:熊艳红,女,汉族,1979年10月30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湖滨东路中段湖东安居第二小区10栋3单元602室。法定代表人:章韵。被告:刘俊,男,汉族,1983年1月28日生,户籍地上饶市信州区。被告:刘翠仙,女,汉族,1948年11月11日生,户籍地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艳红诉被告江西华恒汽车有限公司、刘俊、刘翠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艳红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艳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艳红负担。审判员 范友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