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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2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与万先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万先华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245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奉节分公司)。代表人龙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祥和,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有特别授权。被告万先华,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通奉节分公司与被告万先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通奉节分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通奉节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联通奉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奉节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宇 微信公众号“”